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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力人请注意,国务院重申的这项原则跟你有关!

来源:综合部 发布时间:2015-11-11 15:19:13 浏览:

经李克强总理签批,国务院日前印发《关于“先照后证”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全面提出了“先照后证”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,构建了职责清晰、协同监管、社会共治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,是新形势下建设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纲领性文件。

《意见》中涉及两项电力业务许可审批事项。如下:

 序号:165,项目名称: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

审批部门:国家能源局

 

设定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——第二十五条第三款: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、变更,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《供电营业许可证》。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、变更,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《供电营业许可证》。

 

《电力监管条例》——第十三条: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,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。

 

监管部门:电力管理部门

 

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——第六十三条: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,未经许可,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,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
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——第三十八条: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:(一)未按照规定取得《供电营业许可证》,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;(二)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;(三)擅自向外转供电的。

备注: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,改为后置审批。

 

 

序号:166,项目名称: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

审批部门:国家能源局

 

设定依据:

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——第三十七条第二款:承装、承修、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,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,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《承装(修)电力设施许可证》后,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。

 

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电监会令第6号)——

第三条: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(以下简称电监会)负责指导、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。电监会派出机构(以下简称派出机构)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、审查、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。


 

第四条第一款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。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,不得从事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活动。

 

监管部门:电力管理部门

 

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:

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电监会令第6号)——

第二十五条:电监会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。

 

第二十六条: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:

(一)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;

(二)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;

(三)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;

(四)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;

(五)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;

(六)遵守相关电力技术、安全、定额和质量标准的情况;

(七)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。

 

第四十一条: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,非法从事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,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,没收违法所得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、社会危害严重的,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、威胁公共安全的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。

 

备注: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4〕50号)改为后置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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